答: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待遇范围包括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一般门诊治疗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医疗待遇范围。参保人员可在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
1、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起付线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3.5万元—7万元(含) 7万元以上
三级医院1000元;
其他医院700元;
社区医院400元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
社区医院:个人
承担1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15%,
社区医院:个人
承担1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5%,,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1000元)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
2、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指⑴恶性肿瘤化疗、放疗;⑵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⑶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⑷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等7类精神病专科治疗;⑸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⑹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⑺血友病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