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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9/16 22:55:04 来源: 作者: 点击:195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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