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6 19: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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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安〔1995〕52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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