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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和伤亡童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日期:2008-3-10 15:23:01 来源: 作者: 点击:261

     答: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1-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14、12、10、8、6、4、3、2、1倍;死亡的赔偿标准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上述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上述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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