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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10 16:15:18 来源: 作者: 点击:335
职工因工作等原因确需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由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就医申请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外地就医申请,经核准后,可在外地医疗机构(限公立医院)就医。
职工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本人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结算表》、医疗机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单据及费用明细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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