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待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08-3-10 16: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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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我市城镇户口;
(2)失业前最后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6个月的;
失业前在我市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失业前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失业前最后用人单位在我市的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凭其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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