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我市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发布日期:2008-3-10 16: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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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条件的我市失业人员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补偿定额标准与在职生育职工相同。具体按下列办法办理补偿手续。
(1)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费用票据、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
(2)生育医疗终结后,由所在社区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或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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