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7 9: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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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劳社工伤〔2007〕5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区统筹范围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甬政发〔2007〕24号),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生育保险平稳运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
各地要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做好向参保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法征收,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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