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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在上班期间洗澡被烫伤后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1-22 11:03:52 来源: 作者: 点击:393

 
 


浙劳社函[2000]29号

衢州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在上班期间洗澡被烫伤后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生产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区域内,三是为了工作而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这三项条件缺一不可。沈世英同志的伤残,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但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也不是为了工作,而是擅自在工作时间到女厕所洗澡烫伤所致(且该厂有专门的职工浴室及规定的开放时间),不属于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因此,沈世英同志的烫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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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游客:小吴 123.152.137.* 2008-5-29 16:44:45 你好我想问你一下,吃饭那只手的,中指分碎性骨折,食指段成4节可以评几级工伤还可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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