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7-12-27 1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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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4)236号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计发年度的请示》(新劳社字〔2004)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伤五至十级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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