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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基本情况

发布日期:2008-3-10 16:23:48 来源: 作者: 点击:1046

 

 
    (一)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用缴费。(注: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见其他规定,此略。)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回宁波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待遇享受
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待遇享受分为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且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经核准后,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通过银行发放或邮局寄发。
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1.参保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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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游客:游客 125.114.197.* 2008-4-10 20:44:17 什么吗?  发了帖子  没有人回的啊!什么吗 

游客:游客 125.115.56.* 2008-4-9 22:14:35 本文中只说到: 离开本市  交费满12个月,一次性返还.  但没有说清是怎么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有什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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