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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失业保险政策基本情况

发布日期:2008-3-10 16:25:16 来源: 作者: 点击:1211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自2004年1月1 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64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发还本人,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七)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
(八)农民合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规定?怎样领取?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九)失业人员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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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胖胖 61.164.92.* 2008-5-29 10:58:56 请教个问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跟劳动手册就业登记时间有关系吗 如交失业保险是08年2月份,劳动就业处备案是5月份, 那如果09年3月份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到时候我还能拿到失业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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