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养老)须知
发布日期:2007/12/27 1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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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缴费(养老)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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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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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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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审批范围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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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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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核准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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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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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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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 |
加强和规范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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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理由 |
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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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五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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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
申报条件: 1、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各用人单位; 2、每月1—25日受理申报,逾期转下月。 申报材料: 1、《宁波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3、宁波市失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4、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宁波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中(终)止缴费通知书》或《职工养老金转移结算表》 5、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流入的人员还须提供由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每年4月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时,还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情况表》; 7、首次参保人员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二、自由职业者 申报条件:职工个人帐户建立在市本级的各类已中止缴费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或本市失业登记证; 2、个人帐户在市本级的《宁波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中(终)止缴费通知书》。 三、个体户 申报条件:在市工商局登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3、首次参保人员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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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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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监管措施 |
1、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有缴费不实的,督促企业改正;对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足的,职工可举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责令改正。 3、劳动保障日常监察和举报监察。 4、劳动保障年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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