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流程
发布日期:2007-12-26 17:02:59
来源:
作者:
点击: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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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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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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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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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工伤生育保险处 |
审批范围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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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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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核准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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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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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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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 |
确保负伤职工能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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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理由 |
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健康,必须核准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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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十条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后,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书面)决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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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
申报条件: 市本级企业及其职工个人或工会组织。 申报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事故发生报告; 4、职工受伤害后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证明工伤的旁证材料(现场的音像记录、证人证言等); 6、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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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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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监管措施 |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企业就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照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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