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日期:2008-2-20 16:51:37
来源:
作者:
点击: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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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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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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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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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已认定为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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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证件 |
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提供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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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应在职工工伤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持上述资料到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5窗口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到二楼12号窗口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骨折内固定患者,应在内固定拆除后申请鉴定;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医疗期需超出1年者,应提前申请延长医疗期鉴定) → 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及时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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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因工)》一式四份,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如实填写;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四张;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病历(包括出院小结)、各种化验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根据不同伤残部位及职业病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医教科公章。1)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报告单;2)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及B超报告单;3)肾病患者:远、近期肾功能、尿常规化验单;4)血液病患者:远、近期血常规、骨髓穿刺病理报告单;5)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报告单、肺功能测定报告单;6)颅脑外伤患者:头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7)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视野检查资料;8)耳部疾病患者:耳诱发电位、电测听报告单;9)骨科患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10)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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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
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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