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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发布日期:2008/9/25 10:34:27 来源: 作者: 点击:142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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