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信息载入中..
你的位置: 首页仲裁诉讼正文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发布日期:2008-3-25 15:48:27 来源: 作者: 点击:35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 0

    顶一下
  • 举报

  • 0

    踩一下

TAG: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RunTimes 0.28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