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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部分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 14:50:23 来源: 作者: 点击:626

 

 
  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不用缴费可享受五大保险、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提高、月票转换为IC优惠卡……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一批新法规开始实施,涉及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城镇居民享受医保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市区(包括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非农户籍人口中,未参加医保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还有市区范围内在册就读的学生都将被列入参保对象。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廉租房有新规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符合条件的三类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根据新办法,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根据办法,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外来工参保不缴费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330万名外来务工人员不用缴费,就可享受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 《办法》规定,外来工五大保险参保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其中,养老保险费的61%打入外来工个人账户,符合缴费年限及条件的外来工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按规定予以转移或领取;大病住院医疗费最高可报销90%。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宁波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月票转为IC优惠卡

  我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公交月票制度改革。月票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现行公交票价保持不变,改革现行的公交月票制度,统一实行IC卡打折优惠。IC优惠卡的优惠幅度为普通卡6折,学生(全日制的大、中、小学生)、低保户和特困户3折。原月票统一转换成IC优惠卡,扩大IC优惠卡的乘坐范围,IC优惠卡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域内所有无人售票线路上通用。

  老人养老待遇提高

  2008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均比原来增加20元。调整后1档400元/月,2档350元/月,3档300元/月。在待遇提高的同时,市辖各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待遇和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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